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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时过境迁(1 / 2)

抵达海牙,也就意味着无休止的谈判。

莫里斯也正从前线返回。刚刚得到消息,对面那位新崛起的名将斯皮诺拉返回了西班牙,主要是为了购买国债,西班牙王室已经处在破产的边缘,准备卖一批国债再宣布破产这样就不用还了。

荷兰印度公司的一部分董事也齐聚海牙,对于这个新兴的贸易伙伴或者是潜在的敌人,他们必须要弄清楚。

在观察了一场以数百年纪律性的自由自耕农为主体的共和国陆军的演练后,谈判的基础也已经存在。

这些士兵以燧发枪演示了三排齐射、快速火石枪装填、齐步走、转向、解散后快速整队、左右转弯,用荷兰铁铲挖坑、挖胸墙,以及党内的矿区同志表演的挖坑埋炸炸药引爆后,在兄长部队服役许久的莫里斯的弟弟亨利,确信不算骑兵的话,这是一支不亚于甚至超过荷兰体系的新陆军体系。

而且一些伪装成“工兵”的、在蓝翔系统地学过几年炸矿要点的矿区同志的挖坑和埋炸药的技术比之荷兰的工兵队更为专业。

等到煤油为燃料的热气球升空、望远镜侦查等这几项围城、破城极为有用的技术展示之后,亨利已经有些慌神。

那些高威力的炸药和热气球一旦落入西班牙的手中,对于以城堡攻防战为主要模式的西荷战争是决定性的打击,尤其是在奥斯坦德围城战失利后阴影笼罩下。

虽然没有骑兵跟随,但是陈健和一名共和国的军头家族出身的军官还是展示了一下骑术。陈健是从无鞍马开始的野路子出身,那个军官也是从小鞍马娴熟,集体冲锋的水平没展示出来,但是颇有一点游牧民轻骑的风格。

炮兵技术好不好,看看大炮再看看数学水平就知道了。三角函数非常溜,炮兵水平不会差的。

于是,信不信上帝,都开始了平等的谈判。

漫长的谈判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想要主导或是参与某个体系,就必须要遵守体系内的规则,或是作为发起人制定规则。

规则什么的在绝对的力量面前就是扯淡,可是在十年之内共和国不会涉及欧洲事物的情况下,想要扩大影响力这种枯燥的谈判却势在必行。

共和国在群岛地区和西属美洲拥有绝对的实力,在绝对的实力面前,这方面的谈判反而可以放到最后。

相反,印度公司最关注的香料和亚洲贸易,以及陈健想要涉足的亚洲事务,才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从一开始,双方之间就很焦灼。

大议长奥尔登巴内菲尔特和印度公司的一些董事秉持一些观点:在教皇子午线的法规面前,是荷兰人在香料群岛与当地王公和人民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这些协议是受当地人民和王公的请求,因为这不是尚未占领的土地,而是已经有人占领的土地,荷兰只是应当地王公与人民之要求,签订了合约。

所以,基于此,凡是与荷兰签订条约的香料群岛的王公所管辖的附近的土地,是在荷兰的范围之内,并且是在荷兰的影响之下。只有荷兰才有与在其影响下与当地进行香料贸易的行为。

陈健则表示,共和国根本就不承认教皇子午线,共和国的子午线在闽城,而不是在摩鹿加群岛。共和国没有基督徒,根本不认识教皇,而且不信上帝,你们跟我谈这个子午线没有意义。

所以你们不管是与王公签订的条约,亦或是与当地人签订的条约,只是你们的个人行为,而非你们为撕破子午线条约而付出了多么大的努力。对共和国而言,你们的努力无意义,因为共和国不承认此条瓜分世界的子午线。

与葡萄牙或是西班牙的战争,那是另一回事。共和国承认你们为这些战争付出的代价,并承认你们以香料群岛上的种种战争所签订的条约……并暂且假装你们所签订的条约不是武力逼迫的条约。

但是,共和国不承认你们撕裂子午线条约的努力——即只承认战争之贡献,不承认违背教皇条约这一条不亚于战争的贡献。

这是你们体系之内的事,而非国际体系。

任何国际体系没有共和国议事会与王上所派遣的全权特使参加,均无意义,而且是共和国绝不可能承认的。教皇子午线就是个例子,共和国甚至都懒得致信教皇。

如法国与你们谈判的时候,此贡献将有意义,并且共和国支持你们在天主教体系范围内的贡献值。但英国与你们谈判的时候,他们也一定不会同意子午线之约定,因为《至尊法案》的存在使得他们在法理上天然地脱离了教皇定下的“国际法”。

没有共和国参与的国际法,不合法。

大议长奥尔登巴内菲尔特听出了陈健的弦外之音,虽然陈健说的都是些无意义的外交辞令,想要从里面挑选出可以利用的东西无异于在数以万计的贝壳中挑选珍珠,但仍旧听懂了。

陈健是承认荷兰人在那里拥有香料垄断特权的,但是不承认那里的水域禁止其余人通行。

紧接着,问题又继续深入到下一个话题。

即领土、领海、贸易站、条约国、不稳定殖民地、殖民地、本土化殖民地的区别。

这个时间点是个很特殊的时间点,荷兰人刚刚突破了葡萄牙在亚洲的封锁,暂时取得了立足之地。

所以可以暂时抛弃所有海域自由航行的理念,而是转而追求领海存在的概念。放在三年前,他们绝不会承认领海的概念,并且一直坚持所有海域均为公海。

相应的,对于岛屿、大陆等“无主之地”,到底是谁发现就归谁?还是谁占有才归谁?哪种行为将视为宣战?哪种行为将视为合法的竞争性开辟?哪些土地属于“无主之地”?

作为先发国家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一直持有一种观点。先发现的,即拥有所有权,并且这种先发现即占有的概念从开始大航海的时候就一直占据上风。

这种发现的概念极为神奇:自然界的发现以及单纯的视力所及,且不需要登岛既视为此土地属于发现者。

但随着新兴国家和后发国家的挑战,这个谁发现就归谁的概念已经不能适用。在这一点上,荷兰人也表示,对于“无主之地”,按照罗马法之私有财产法案,谁占据就归谁,并且这是“唯一自然而原始的取得领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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