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精品书屋>科幻灵异>红色警戒之民国> 第一百三十七章 上海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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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章 上海合约(2 / 2)

宗离先是做了下自我介绍,便开始宣读这份合约:

“《中日上海和平条约》

第一条:中日两国在合约交换之日起平息兵戈,恢复和平。

第二条:废除两国之前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

第三条:日本应赔付中华八亿美元,用于军费和对遇难的军民抚血,对损坏的房屋进行重建。

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两亿美元,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一亿美元,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华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四条:台湾、澎湖列岛、琉球群岛回归中华,日本承认中华对上述岛屿的主权,日后不得干涉和反悔。

1、合约互换后,两国必须在十天内交割上述地域。交割完成后算起,琉球列岛上的日本民众应在两个月内撤出,两个月后中华方面可以对还未撤出的日本人进行驱赶。同时没收日本民众的非法所得。

2、在合约正式互换的一个月内,两国必须派遣各自的官员,重新划定疆界。

第五条:同时日本代朝鲜答应租借济州岛给中华,租期五十年,租金十万美元,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开放神户、东京为中华的通商口岸。

1、从合约互换的次年算起,五年内中华商品不用支付关税,五年后关税只需要交付一半。

2、华人在上述的两个港口享受各种优待,并且有用外交豁免权。日本方面不能随意逮捕伤害在日华人,华人犯罪也需交由中华自己审判。

3、不得为难在日为中华军方服务的华人和日本民众。

第七条:中华方面拥有对在华日本人,包括台湾、琉球、澎湖等地区日本人的审判权。根据中华法律来判决,审判和定罪由日方来监督。对于无发构成犯罪的日本人,中华方面应以无罪释放,允许其回国。

第八条:在合约互换之日算起三天内,日本方面必须对中华方面做出公开道歉。道歉分为广播和书面形式,两种方式要同时进行。此事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第九条:自本约奉中华最高领袖陈绍及日本帝国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1928年7月15号在上海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外交部部长宗离署名盖印。

日本外务省长官前首相田中义一署名盖印。”

当然当中还有不少的秘密协议,只是没有写到里面去而已。(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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