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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章 公卿士大夫(1 / 2)

由此,在大体上解决了是否应该集权统一之后,如何发挥君主的作用,也就是以权势法术为中心内容的“君临之术”,便成为理论家的议论重点。

例如“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出一者强,权出二者弱”。

这是从理论上申明,最高的统治权力必须由君主所独占和完全控制运用,但凡有一分可能,绝不容许被分割。

只有权柄在握,才能实现其统治,所以“善为国者,内固其威,外重其仅”。

“势者,王之神”。这里所说的势,是指决定君主能否充分支配权力的主客观条件。

权和势是不可分的,所以被视为相同于灵魂的“神”。

“权势者,人主所独守也”。因为“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

可见,君主的地位必须与一定的权势相结合,才能名符其实地履行统治。

“法者,偏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说明,法是公布于全国的普遍准则,它确定了人际社会关系,规范了人们的言论行为,同时也使统治者的意志神圣化和绝对化。

所以“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是阶级统治的基本内容。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术与法的区别在于,术不是明文规定公布于众的,术是可因人因事因时而变的,是为解决某些具体矛盾而采用的策略手段。

当术与法和抵触时,君主们便往往舍法而用术,有时,术也可能与君主公开倡导的道德准则相抵触,这时君主们也往往摒法而用术。

因此之故,术往往被视为与一些诡狡手段有关,但作为许多君主擅长操纵的统治之术,又被视为是治国用人必不可少的法宝。

所谓“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这种隐秘幽深而又变化莫测的权木,在先秦诸子的著作中多有论述。

术与权、势、法相结合。

构成各种权术、势术、法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它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

“明王了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所操也。”

“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所处也”。

除“六柄四位”以外,还有“主之所用也七术,所察也六微”。

而七术即:众端参观,必罚明威,信赏尽能,一听责下,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

六微即:权借在下,利异外借,托于似类,利害有反,参疑内争,敌国废置。此外还有“兼人之术”、“进良之术”、“择将之术”、“天下之行术”等等,所有这些“术”,大都体现在“刑”和“法”两手的交替运用当中。

“杀戮谓之刑,庆赏谓之德”,君主“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

“君临之术”的整体构思为以后高度君主集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2000多年来,高度中央集权的,以君主专制、人治为主轴的政治体制,大体上就是以上述六柄、四位、七术、两手等作为驾驭国家机器、驱役全国臣民的依据和手段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有不同的侧重点和手法变换而已。

此外还有君主继承制度的发展。

需要说明,在西周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王位继承制度,但在各诸侯国还不可能很快推广和划一。

春秋初期还存在着“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的做法,嫡庶制度还不严格。

例如,在楚国,依然实行少子继承制;秦国、吴国还沿用着兄终弟及制。

到了春秋中期,嫡长继承制才被各国普遍接受。

各国虽然基本上采用了嫡长继承制,但初期还不是很巩固的。

当时,列国纷争激烈,国与国间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继承制度亦往往受到政治形势和国与国之间利害冲突的影响。

各国之间经常以婚姻的形式缔结盟好,因此,立某国嫁来的女子所生之子为太子,往往成为争取该国支持和援助的政治手段。

如齐桓公多子,“宋华生公子雍,桓公与管仲属孝公(公子雍)于宋襄公,以为太子”,这正是因为宋国在此时国势渐强,大有与齐国争霸的势头。

又如,楚平王废太子建,立秦女所生子珍为太子,也是因为秦国此时已经发展起来,大有进入中原争霸之势。

“太子无外援将不立”。有母家势力作为后盾,太子可以投奔母家所在之国以避国内争位之乱或敌国入侵之危;也可以借母家的势力争回继承地位,收复国土。

“国有外援不可赎也,王有嫡嗣不可乱也”,这已成为当时的一种观念。

围绕着君主继承权,当时各国的君主、太子、诸子、后妃、外戚、权臣、宦官等人物进行过各种谋议,权衡利害,策划过各种权术和阴谋,制造过各种形式的宫廷兵变和政变,篡位弑君,“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这也正说明,继承问题的关系是何等重大,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从长远来说,嫡长继承制作为一种比较固定的有一定继位条件和顺序的制度,对于稳定最高统治层的内部关系是有利的。

但是另一方面,这一套制度,又难以避免当时国与国间、国内各派政治力量和王室内部权力角逐的冲击。

由此注定了这一重要制度从建立到确立,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迭经反复的艰难过程。

还有就是后宫和宦官制度。

也正是由于长嫡长继承制的建立,促使后宫的嫡庶妃嫔制度也日趋严格。

像是春秋时期,列国国君虽不能如天子之制而设立后妃,但像齐襄公那样“唯女是崇,九妃六嫔,陈妾数百”的国君也比比皆是。

到了春秋后期,各国国君相继称王,均按王的规制设立后宫,后和妃嫔的差别明显起来,嫡庶关系完全确立。

后宫制度作为君主专制的附属制度,对当时的政治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有时竟造成祸患,形成政治动乱。

例如,在春秋初期,郑庄公的母亲武姜与小儿子叔段里应外合,想让叔段取庄公之位以代之,事情不果,叔段逃亡,武姜被囚;后庄公掘地见母,产生了有名的“黄泉见母”的典故。

自此以后,其他各国也或多或少地发生过与后宫有关的动乱,较著名的有齐桓公宠幸卫共姬引起的内乱,晋献公宠幸骊姬而引起的内乱,宋襄夫人易主引起的内乱,秦昭宣王后专政擅权引起的内乱。

这些后妃与外家诸侯、权臣、宦官相勾结,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治势力。

这在当时引起了一些国君和大臣们的警觉。

例如,范睢曾以“闻秦之有太后、穰侯、泾阳、华阳,不闻其有王”的警语劝说秦王收回应有的权力。

宦官是设在宫苑之内的,为王、侯及后妃、夫人们生活服务的官员的总称,由阉割的男人、未成年的贵族子弟及家内奴隶充当,分别称为宫正、宫伯、内宰、阍人、寺人、内小臣、内竖、阉官等,这在西周时就已经形成一定的制度。

随着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宦官作为君主的亲近之人,逐渐参与朝廷的政务,像是《诗-小雅-巷伯》就反映了西周末年宦官的一些情况。

的确,在春秋战国时期,宦官利用接近列国国君、诸卿、后妃、夫人的特殊身份,奔走趋使于诸侯王、重臣、后妃、夫人之间,或侍枕席,或阿媚取宠,或参与政事,假借君主的名义,外结权臣,内结后妃,弄权作恶,甚至废立君主,诛杀太子,屠戮大臣,在诸侯国中造成很大的祸害。

其中较为有名的事例如:齐桓公晚年,有个雍巫,又名易牙,善于烹调,得寺人貂引见给桓公做菜,易牙将自己的儿子烹煮给桓公吃,因此得宠,寺人貂即竖刁,以厚献和自宫得以接近桓公得宠。

这两个人在齐桓公六位妃嫔中,选定长卫姬,撺掇桓公立卫姬之子无诡(一为亏)为太子,桓公病,这二人和卫姬相与作乱,塞宫门,筑高墙,断交通,假桓公旨意,发号施令,杀戮群臣,桓公饥渴而死,却无人理睬。

此后,桓公另外五个妃嫔之子,又“各树党争立”,齐国从此衰弱。

再如,晋献公时,骊姬乱政,“尽杀群公子”,宦官奉命率兵追杀重耳(即晋文公),“重耳逾垣,宦者逐斩其衣祛”,更有甚者,秦庄襄王妃专擅后宫。

淫乱不止,与相国吕不韦通奸,吕不韦又以嫪毒“诈腐”,“拔其须眉为宦者,遂以侍太后”,后被封为长信侯,参与国事,使“事无小大皆决于毒”,后嫪毒“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舍人”,密策政变,被秦王政发觉,发兵反击,双方大战于咸阳,才将此动乱平息。

这是先秦宦官势力发展的顶峰,说明宦官在当时已经成为依附于专制君主但又力图左右局势的特殊势力。

包括列国行政体制的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为适应对外战争和稳定国内局势的需要,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对本国现行的行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变革。

由于列国国情不同,调整和变革的深度、广度以及时间的早晚也不一样,但总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都是向官僚行政体制发展。

像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世卿制的逐步瓦解。

因为春秋时期,王室、诸侯、卿、大夫之间的激烈斗争,使君臣之间以宗法关系构成的约束关系发生动摇。

诸如“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等等新的君道和君臣关系的理论观点逐步出现,并受到重视。

这些观点认为,为君主的不但要凭血统,也应具有一定的治国用人才能;为辅佐大臣的世卿,也应受到德、功、能等的检验。

在这新旧交替之时,公室、卿大夫、士相继主持政务,则充分说明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世卿制必然趋向瓦解。

西周的宗法制是以天子为天下大宗,所以称为“宗周”,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王的众子则封为诸侯,为王国的小宗。

诸侯在其国为大宗,世子世袭,诸侯的众子则封为卿大夫,为侯国的小宗。

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为大宗,嫡长子世袭,卿大夫的众子则被封为士,为卿大夫的小宗。

异姓诸侯也同样实行此制。与王侯同姓的为公族,异姓的为卿族;他们世代相传为大宗,又称为“世族”。

这些世族凭借其优越的地位,在王侯国内世代为官,即所谓的“世卿”制度。

王室衰微,诸侯兴起,与此同时,诸侯国的卿大夫势力也相对膨胀,他们在列国君主身边赞襄政务,在战争中借功邀赏,土地和实力不断扩大,往往取得决策者的地位,置君主于不顾,甚至驱君、杀君,废立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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